戶籍法 第63條 法規:戶籍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相關法規 戶籍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第63條 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