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條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於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換發新證。戶口名簿全面換發之相關事宜,準用前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