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1條 法規: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21-1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未訂定或已訂有計畫之殯葬服務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或修正,並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