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7條 殯葬服務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查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之執行情形。前項定期檢查計畫之執行,每二年至少一次,並作成報告,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