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8條 殯葬服務業應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