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設施經營者應將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之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查核報告書併同決算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年度決算書應以現金基礎編製,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年度決算書格式應載明本設施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預計規劃容納數量、已啟用容納數量、已售數量及已使用(埋葬、存放)數量等資訊,供第一項之會計師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17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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