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主管機關開設或其指定代管團體開設之專戶,得由主管機關或該團體提領,支應本設施之維護管理費用,其收入準用第四條之規定;其支出應由日常支出專戶優先提領,日常支出專戶用罄時,得提領急難支出專戶款項支應日常支出,並準用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
前項提領急難支出專戶之情形,由主管機關指定代管團體提領者,應提具動支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向金融機構出具核准函,始得為之。
第一項由指定代管團體開設之專戶,其年度決算、查核及備查準用第十七條規定。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