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5條 本設施經營者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予消費者,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外之解除或終止契約情形,須退還已繳納之管理費者,得自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提領。提領前項急難支出之管理費,本設施經營者應按月列冊,並按季檢具解除或終止契約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向金融機構出具核准函,始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