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2條 法規: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地方民意代表,係指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代表。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地方民意代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