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地方民意代表:係指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代表。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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