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7-1條 法規: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7-1條 村(里)長任職滿六屆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其額度及支給辦法由內政部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