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業務局(處)長兼任;置工作人員辦理本會幕僚事務,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