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各縣政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得設置農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之審議事項。二、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區負擔減免標準之協調事項。三、重劃工程規劃設計及工程預算之審議事項。四、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地出售及盈餘款運用之審議處理事項。五、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解事項。六、其它有關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輔導連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