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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處務目
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法規:
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11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
人員
,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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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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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組設工作小組,負責執行各項重劃業務。
下一條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得設置農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之審議事項。…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或其指派之副市長、副縣(市)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
第4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秘書長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
第5條
本會會議召開,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業務局(處)長兼任;置工作人員辦理本會幕僚事務,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
第7條
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直轄市或縣(市)農地重劃區之工程。
第8條
本會會議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重劃區調解案件有實際需要時,並得邀請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第9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名義行之。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交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並應…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組設工作小組,負責執行各項重劃業務。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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