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第7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7條 本會會議召開時,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派員指導,並得邀請水利工作站負責人、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及以書面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並於重劃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公布欄及網站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