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其指派鄉(鎮、市、區)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