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處務目
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第10條
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第10條
法規:
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10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
人員
,均為無給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9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重劃區之鄉(鎮、市、區)公所名義行之。
下一條
第11條
本會於該重劃區完成經費決算後裁撤之。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得於實施重劃地區之鄉(鎮、市、區)設農地重劃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一、…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一、鄉(鎮、市、…
第4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其指派鄉(鎮、市、區)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
第5條
本會會議召開,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6條
本會置工作人員辦理本會幕僚事務,由鄉(鎮、市、區)公所主辦地政業務人員兼任。
第7條
本會會議召開時,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派員指導,並得邀請水利工作站負責人、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及以書面通知相關土地所有…
第8條
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重劃區之工程。
第9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重劃區之鄉(鎮、市、區)公所名義行之。
第11條
本會於該重劃區完成經費決算後裁撤之。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