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分為下列三類:
一、外來憑證:自內政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之憑證。
二、對外憑證:給與內政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之憑證。
三、內部憑證:由內政財團法人本身自行製存之憑證。
前項第一款外來憑證及第二款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第一項第三款內部憑證由內政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