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原始憑證分為下列三類:一、外來憑證:自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之憑證。二、對外憑證:給與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之憑證。三、內部憑證:由財團法人本身自行製存之憑證。前項第一款外來憑證及第二款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一、憑證名稱。二、日期。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四、交易內容及金額。第一項第三款內部憑證由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