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法規: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14條 分類帳簿分為下列二類:一、總分類帳簿:對於一切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總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二、明細分類帳簿:對於特種事項為明細分類或分戶之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明細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帳戶之金額應相互勾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