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重大治安、交通事故、各種災難及一般治安案件之紀錄、指揮、通報、聯繫及管制。二、晨報指揮官指(裁)示事項之交辦及陳報。三、勤務指揮中心值日人員輪值表之編排。四、勤務指揮中心月、季及年報表資料。五、各分局及大隊勤務表之管制。六、無線電話抽呼及監聽紀錄。七、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勤務之督導、運作及考核。八、警政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之交查、管制及回報。九、關於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理。十、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