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保安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本局安全維護計畫之策訂、實施及督導。二、春安工作計畫之策訂、實施及督導。三、協助災害搶救及安全檢查工作之策訂、督導。四、慶典節日及選舉期間治安維護之策劃、督導。五、集會遊行及聚眾事件之防處、建制機動保安警力之組訓調派。六、遊民乞丐之取締及精神病患之送醫處理。七、防空疏散避難工作之協助及督導。八、試題(卷)護送與常備兵輸送計畫之協處、國(外)賓與大陸人士安全維護計畫之策訂、實施及督導。九、擴大臨檢之策劃及督導。十、其他有關保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