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護車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一、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鐵路設施之安全維護。二、執行護車、運安勤務及保安任務工作、可疑人、事、物盤查、危險物品及爆裂物之查察。三、執行特種警衛勤務及一般警衛對象之安全維護。四、協助考試院護卷、路局試卷運送安全維護及臨時勤務之派遣。五、支援緊急危害臨時勤務之派遣。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