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一、預防與偵查犯罪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二、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偵查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執行、督導及考核。三、重大特殊刑案之管制、聯繫及協助偵查。四、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執行、督導及考核。五、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及運用。六、刑事器材與留置室之管理、督導及考核。七、辦理刑事鑑識業務。八、受理民眾交存拾得遺失物業務之執行、督導及考核。九、辦理檢警聯繫業務。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