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第3條 法規: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