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及濟助。四、在職(含常年)訓練、員警進修、終身學習與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事項。五、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六、勤務督察、特種警衛勤務及各項專案之規劃、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七、政風業務及監標、監驗之會辦。八、其他有關督訓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