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第一大隊掌理事項如下:一、駐在單位鈔券運送及協助民眾存、提款護鈔之安全維護。二、防詐騙、防搶等刑事案件之防範與處置。三、駐在單位廳舍、重要設施及人員之安全維護。四、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