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一、警務科。二、督訓科。三、後勤科。四、保防科。五、勤務指揮中心。六、人事室。七、主計室。八、第一大隊,分三分隊辦事。九、第二大隊,分二中隊辦事。十、第三大隊,分三中隊辦事。十一、第四大隊至第九大隊,分十六分隊辦事。十二、刑事警察大隊,分四分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