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登記及管理。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三、辦公廳舍與建築設施(備)之分配、管理、保險及維護。四、警用車輛、油料之管理、調度、維護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五、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維修及督導。六、電訊(含訊號)業務之處理、教育訓練、管制及督導。七、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之配賦、檢查、保養、汰換、督導及考核。八、支援機動勤務及各項訓練之醫療救護。九、其他有關後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