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及隊:一、警務科。二、督訓科。三、後勤科。四、保防科。五、勤務指揮中心。六、秘書室。七、人事室。八、主計室。九、第一大隊至第六大隊,分二十中隊辦事。十、維安特勤隊,分二中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