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 第3條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及審核。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五…
- 第4條本分署設下列課、室、隊:一、區域發展課。二、海岸復育課。三、城鄉規劃課。四、更新開發課。五、資訊管理課。六、秘書室。七、…
- 第5條區域發展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區域計畫之研究、分析及策劃。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門計畫之整合及協調。三、區域與城鄉發展之…
- 第6條海岸復育課掌理下列事項:一、海岸與濕地復育計畫之研究、分析及策劃。二、海岸與濕地復育工程之企劃及管理制度之設計。三、海岸…
- 第7條城鄉規劃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之研究及分析。二、都市規劃管理制度之研析及檢討。三、城鄉發展策略之研擬及景…
- 第8條更新開發課掌理下列事項:一、都市更新案件之示範推動。二、舊市區更新、機能重建之研擬及輔導。三、城鄉開發之評估分析及設計。…
- 第9條資訊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一、書圖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應用及管理維護。二、計畫書圖之繪製、複製及數位管理。三、城鄉發展資料之…
- 第10條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文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 第11條本分署設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 第12條本分署設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13條本分署設政風室,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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