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分署設下列課、室、隊:一、區域發展課。二、海岸復育課。三、城鄉規劃課。四、更新開發課。五、資訊管理課。六、秘書室。七、人事室。八、會計室。九、政風室。十、北區規劃隊。十一、中區規劃隊。十二、南區規劃隊。十三、東區規劃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