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14條 法規: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14條 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部專業獎章;已頒給者,本部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二、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三、公教人員平時考核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