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6條 法規:內政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6條 政府捐助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前項兼職費,應訂定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部核准;變更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