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政府捐助法人應定期檢討前二條薪資支給基準及獎金發放基準之合理性,向董事會提出報告,並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部備查。政府捐助法人現行各項給與支給基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應配合會計年度或新僱用契約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