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3條 法規:內政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3條 政府捐助法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完成前一年度之整體業務、財務及投資等績效報告,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部備查。前項績效報告,本部得作為董(監)事聘(派)任及補(捐)助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