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4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任期四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