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1條 法規: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21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日常會務,分別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或鄉(鎮、市、區)長兼當然委員負責處理。總幹事、幹事分別受其直屬上級之指揮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