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8條 法規: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18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分別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區)或鄉(鎮、市、區)公所就原有員額中調派兼任,不另支薪。其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報請內政部或縣(市)政府獎勵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