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6條 法規: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16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文件、收發、款項收支、公物保管,均應列冊登記,隨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兼當然委員或鄉(鎮、市、區)長兼當然委員之交卸,辦理移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