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第6條 法規: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6條 本校置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二十人至四十六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教官四十人至九十四人,其中一人得列警正或警監,九人至二十二人,得列警正,十三人至三十一人,得列警佐或警正,餘警佐。本校各科、班及分部各置主任一人,由教授、副教授或警正以上教官兼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