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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校設醫務室,掌理有關保健、醫護事項。
置醫師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並以醫師一人兼任主任;藥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護士三人或四人;藥劑生、護士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藥師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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