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校設左列各處、室、館:一、教務處:掌理有關教務事項。二、訓導處:掌理有關訓導及畢業生(員)輔導事項。三、總務處:掌理有關總務事項。四、秘書室:掌理有關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五、科學實驗室:掌理有關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六、圖書館:掌理有關圖書館管理事項。前項各處得分組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