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第3條 法規: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校設左列各處、室、館:一、教務處:掌理有關教務事項。二、訓導處:掌理有關訓導及畢業生(員)輔導事項。三、總務處:掌理有關總務事項。四、秘書室:掌理有關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五、科學實驗室:掌理有關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六、圖書館:掌理有關圖書館管理事項。前項各處得分組辦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