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府委員會議議決下列事項:一、監督縣自治事項。二、涉及各組、室共同關係重大事項。三、主席交議事項。四、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