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