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3條 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為辦理會議紀錄及建築師懲戒案件登記,統計暨其他日常會務,置秘書一人,助理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人員調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