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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建築師懲戒委員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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