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11條 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記戴左列事項:一、被付懲戒建築師之姓名、年齡、籍貫、住所。二、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稱及地址。三、決議主文事實及理由。四、決議懲戒之年、月、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