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14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4條 辦理不動產糾紛調處程序如下:一、收件。二、計收調處費用。三、審查。四、召開調處會議。五、作成調處結果。六、函送調處紀錄表。前項審查時,得請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先行派員實地勘測或召開前置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